山东,济南。朱女士花5000多元买的3张窗帘叫人清洗,没想到清洗费竟然要4395元,朱女士不能接受表示最多愿意付1000元。对方称:明码标价干洗25元一斤,湿洗30元一斤,你的窗帘有100多斤。

  朱女士觉得自家的窗帘有点脏,就想着要清洗一下,可是窗帘这么大,自己一个人也不方便清洗,于是就想找人来清洗,他们比较专业,这样自己省心省力。

  员工来到了朱女士的家里后,朱女士告诉他们自己要清洗客厅以及卧室的窗帘,一共是三张,说着他们就动手拆窗帘。看到他们这么着急,朱女士就问他们这窗帘一共要多少钱,对方犹豫了一下,支支吾吾的说大概25元一斤。

  听到25元一斤,朱女士下意识觉得价格还算便宜,因为她觉得窗帘是没有多重的,可是她怎么都不会想到,自己认为不重的窗帘,对方却告知她重100多斤。

  没过多久,朱女士的窗帘洗好了,对方联系她过来交费,才清楚自己的窗帘清洗费高达4396元,这让朱女士实在是无法接受。

  她称对方并没有提前告知清洗费,自己买这些窗帘也才花5000多元,清洗费却收这么多,这简直是坑人,表明了自己不会交这笔清洗费。

  而对方却说,自己已经明确告知了价格,当时已经说了干洗25元一斤,湿洗30元一斤,并不是没有告知,他们说以为朱女士已经清楚自己的窗帘有多少斤了。

  可朱女士称,对方只告知多少钱一斤,自己家里又没有称,怎会是知道窗帘有多重。

  同时表示对方并没有告知窗帘的总价,既然他们说是按斤收费,正常来说应该是窗帘拿回去后称重,然后告知自己清洗费用,询问顾客是不是清洗。而他们却没这么做,就是故意不告知顾客,因为一旦自己明白这么贵肯定是不会清洗的。

  对方反驳朱女士,她又没有强烈要求称重,他们肯定是不会主动告知的,正如朱女士自己所说,一旦知道价格这么贵肯定不会要他们清洗,那他们不是损失了一笔生意。但他们表示可以便宜一点,只收朱女士成本价3000多元。

  但朱女士觉得3000多元和4000多元没什么区别,都是自己没有办法接受的价格,她称自己最多只付1000元,目前双方还在进一步协商中。

  朱女士请人洗窗帘,对方并没有在清洗之前告知其清洗费,而是在清洗完之后要求朱女士交4000多元的清洗费,该怎么样看待这件事情呢?朱女士需要付这么多钱吗?

  一、作为消费者,朱女士请人清洗窗帘,对方在清洗之前,应该明确告知朱女士窗帘的清洗费用,虽然对方有告知是多少钱一斤,但是这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因为一般人根本不会想到几张窗帘重达100多斤,这样的告知并不算明码标价,对方侵犯了朱女士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依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一样的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在朱女士询问窗帘价格时,对方应该明确告知窗帘的具体总价格,而不是告知一斤多少钱,因为按照常理来说没有人会注意到自己的窗帘有多重,而且买的时候基本上也不是按斤来算的,该公司的做法明显的有意隐瞒,侵犯顾客的知情权。

  二、对方在没有告知清洗费的情况下,洗完窗帘却要求朱女士付4395元清洗费,而窗帘本身的价值也就5000多元,清洗费就花这么多,这是非常不合理的,朱女士的公平交易权益得不到保障,她是有权拒绝交这么高的清洗费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的人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任何人在买产品或接受服务时,都有公平交易的权益,作为5000元的窗帘就花4395元的清洗费,而且对方并未提前告知,清洗完之后才索要费用,对朱女士来说非常的不公平。

  三、对于5000元的窗帘清洗费就要4395元,这明显是对消费的人很不公平的,那朱女士应该付多少呢?

  《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朱女士把窗帘给对方清洗,双方就是形成合同关系,而确定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应该是公平的,对于4395元的清洗费显然不合理。

  而清洗费的计算应该按照行业的交易习惯,按照正常的计量单位来计算价格,该是多少就多少,朱女士应当按照市场的价格来付,而不是对方所说的4395元。

  在接受服务时,应当明确问清楚价格,这样才可以正确的做出选择,否则可能因为各自的认知不同而产生纠纷,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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