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视频平台上,常常能看到大量直接剪辑或者经过编辑加工的影视作品片段、集锦,而这些短视频常常是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就被上传到平台上的。那么,这些短视频是否涉嫌侵权呢?从最近的法院判例中能够获得启示。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以下简称原告)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原告胜诉,被告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享有《丝男士》第一季至第四季网剧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今日头条”及移动客户端中,向公众提供《丝男士》短视频的在线点播服务。被告明知或应知网络服务对象利用其平台传播侵权短视频,却怠于采取必要措施、放任侵犯权利的行为发生,存在主观过错,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被告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首先,原告针对被告网站平台存在侵权视频的情况,曾先后多次发函通知下线,相关通知定位清晰,但是侵权视频密集,且在被告每次删除后,侵权视频仍反复出现、屡删不绝。其次,被告所主张的“结合算法、个性推荐”的做法也可证明其对涉案视频已进行了某些特定的程度的审查,应知晓用户上传涉案视频存在侵犯权利的行为。再次,从技术能力角度而言,被告已开发版权保护平台,可识别相应视频与版权库“原片”是否高度相似,即被告有能力预防侵权,但其并未采取排查、删除侵权视频的合理措施。最后,被告作为专业、大型的短视频运营网站,在影视作品权利人一次次发送侵权链接通知后依然没办法真正消除侵权视频反复出现的问题,在侵权情形如此明显的情况下,应负有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因此,法院判定被告实施了帮助侵犯权利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短视频因具有时长短、制作周期短、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更能适应当今互联网时代碎片化表达与碎片时间观看的需求,从而赢得了市场的广泛青睐。短视频因此也被赋予了全新的生命,往往能为短视频运营网站平台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然而,对于影视作品权利人来说,短视频平台上未经许可而大量存在的、反复出现的直接切割的影视作品片段或者经二次加工的片段与集锦,则成为了影视剧作品权利人的维权难点及困境,也极大损害了影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长久以来,短视频平台一直以其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事先审查义务为由而享受“避风港”原则的保护。然而,以上描述的案件一审判决的作出,则对短视频平台敲响了警钟,明确表明其在某些情况下应承担与其获益相当的注意义务。这对于进一步规范短视频平台的管理、运营,以及加强对影视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都将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编者按:近期,互联网应用适老化改造成为舆论热点。相比尚不熟悉互联网的老人,已经能够熟练掌握互联网应用操作的老年网民同样面临网络谣言、网络诈骗、虚假广告等陷阱,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远低于年轻网民。…

  在现代社会数字化与智能化快速的提升的当下,老年人与互联网之间的“数字鸿沟”已成为必须逾越的课题。2020年底,工信部正式印发《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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